恩施州通报食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
恩施州通报食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
在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教育局、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联合召开的全州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10月,全州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359件,保健市场整治案件28件,案值2057.08万元,收缴罚没款600.3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件(含保健食品1件)。
州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
记者杨亚玲 通讯员刘乾竹
今年以来,州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截至今年10月,全州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359件,保健市场整治案件28件,案值2057.08万元,收缴罚没款600.3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件(含保健食品1件)。
为震慑违法犯罪,进一步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增强群众对假劣食品的识别能力,昨日,州市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019年全州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2019年7月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检查,对恩施市三孔桥圆梦庄小区X路X号的猪肉经营户胡XX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冰柜中摆放有猪脑花6袋,现场称重10.98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及批次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脑花6袋,共计10.98Kg;没收违法所得56元;处罚款8000元。
允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订餐服务活动
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要求,于2018年9月27日依法对恩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恩施市时代家居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大门左侧粘贴有“美团外卖送啥都快”字样的贴纸及注册商标图案,以及“签优质、搞战略、调结构、保运力、常拉新”的红色横幅。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与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美团外卖合作协议》《恩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月商家数据(2018.8.26-2018.9.26)》及《恩施市美团外卖实体店明细》等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未对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2019年6月2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张XX经营的“利川市XX商都陈家湾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粮油合格品区经营的“康熙人家—富硒米”,产品名称明示为“富硒米”,但其营养成分表一栏未标注硒项目成分及含量。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执法机关决定收缴当事人经营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康熙人家-富硒米”5袋,并处罚款8000元。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2019年4月1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向XX经营的花生酱丁、澳柑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分别判定为:花生酱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澳柑的“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生酱丁”及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澳柑 ”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55元,处罚款5万元。
违规生产加工、销售添加白砂糖茶叶
2019年8月6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刘XX位于鹤峰县走马镇古城村的茶叶加工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在从事绿茶加工,且有7台揉捻机正在进行揉捻,该局执法人员关闭揉捻机的电源开关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茶叶揉捻机盘内有白色晶体颗粒状物质白砂糖。
当事人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白砂糖,销售添加白砂糖的绿毛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充分认识到掺假掺杂的危害性,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掺杂的茶叶和相关物品,罚款15000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8月24日,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巴东县信陵镇XX美食店的夜市厨房内有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现象。”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会同检测人员及公安人员对李XX经营的巴东县信陵镇XX美食店的厨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厨房操作间有违禁品使用现象,现场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同时进行了抽样送检。当晚,在公安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明显故意,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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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食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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